|
馬德里商標一、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主管機關 — 三、馬德里商標優勢 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向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申請注冊,手續簡單方便、省錢。申請人可以就一個商標,遞交一份申請,按指定國家數量繳納費用。 1、省錢: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從數額上看,國際注冊費大大低于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注冊的費用。 —2、省時: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并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注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注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注冊商標在各指定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3、省事:申請人可用中文與一份申請書指定一個或多個國家,在一個或多個商品和/或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 四、馬德里商標的缺陷 1、注冊國家的局限性: 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于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系密切的國家,諸如加拿大、南美國家、非洲國家,以及東南亞大多數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注冊。 2、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 國際注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注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于相同商標的國內注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于相同商標的國家注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冊效力的不穩定性:由于國際注冊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五年后才能與原屬國的注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注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注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 五、馬德里商標注冊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如有限責任公司等; 2、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中國提交申請或注冊; 3、 國際注冊申請應與中國的基礎申請或注冊的名義和內容相一致。 —六、馬德里商標注冊流程及時間 商標國際申請必須使用馬德里體系的正式工作語言,如英語或法語,以正式的申請書向申請人的原屬局提出。 1、中國注冊申請 要通過馬德里進行商標的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商標必須是已經在中國(即本國)獲得注冊的商標或已獲得受理通知的商標。 2、提交申請 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商標局在三十天內將申請書件(英文或法文)寄國際局; — 3、國際局審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了國際注冊申請后,認為手續齊備,商品和服務類別及名稱填寫正確的,即予以注冊;認為手續不齊備的,將暫緩注冊,并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齊備手續;經審查符合國際局的要求,并在已經或者即將把該申請提交給各指定國進行審查之后會頒發商標國際注冊證明,時間一般6個月左右。 該國際商標注冊證明,不是商標被核準注冊的證明;其意義在于,該國際注冊號和國際注冊日是其后申請人進行商標的后期指定、變更、轉讓、續展等一系列活動的基礎。 4、指定國審查 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準注冊,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準。 5、協定國和議定書國審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并需向國際局聲明該駁回。協定書規定,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一年時限內未遭到駁回,則該申請自動得到保護(按議定書的規定,成員國可根據需要,將有權駁回時限延長至18個月)。從國際注冊日起算,如果12個月內沒有收到協定國或者18個月內沒有收到議定書國發來的拒絕給予商標保護的駁回通知書,即表示該商標已在該協定國或議定國自動得到了保護。 憑借其程序機制的優勢,馬德里體系可使商標權利人直接向其本國或地區商標局遞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書便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盟多個國家獲得保護。由此注冊的國際商標相當于該申請人在每個指定國或組織直接進行的商標注冊申請或注冊 七、馬德里商標注冊辦理資料 1、中國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或注冊證書復印件; 2、商標圖樣; 3、商標代理委托書; 4、國際注冊申請書。 |